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浙设协)团体标准管理,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自主创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设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浙设协标准)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浙设协标准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重点;
(三)公平、公正、开放;
(四)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再制定团体标准;
(五)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有抄袭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条 浙设协标准是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会员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浙设协鼓励会员推广使用,并支持标准的升级转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浙设协是浙设协标准的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浙设协标准的立项编制、发布、管理、废止等工作,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相关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管理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六条 编制浙设协标准的原则:
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活动,提升行业和我省标准化水平。
(一)在国家发展战略和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的指导方针下进行,充分体现我省的地域和行业技术特点;
(二)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以现有企业标准为基础,修订并加以推广应用的;
(四)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浙设协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七条 编制浙设协标准,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纲要(包括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等);
(二)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八条 标准编制的全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纪要、研究报告及标准过程稿等)电子文件应由主编单位在发布前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浙设协标准编号由浙设协标准英文标识、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统一格式:T/ZEDA ×××-20××。
T/ZEDA 指:浙设协标准英文标识,T 为团体标准代号,ZEDA 为协会英文缩写,紧随是发布标准的顺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第二个××指发布标准的年代号。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十条 浙设协标准制订项目应当先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是该标准编制的责任主体,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或科研任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单位;
(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主编或参编过政府标准、地方标准、浙设协标准,能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对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浙设协标准工作经费及报批评审、出版发行等由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承担。对通用、基础类及浙设协牵头的标准,视实际情况浙设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浙设协标准的编制工作应由浙设协确定主编单位,并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编制申请表,或由主编单位牵头联合编制单位提出申请上报,由浙设协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制订浙设协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四条 列入浙设协标准的立项编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浙设协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其条文规定应严谨、通顺、简练,用词准确,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
第十六条 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可采用信函、网络及会议等方式及时定向或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不少于10家或10人。在浙设协网站公开定向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经分析研究后对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确认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编制浙设协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创新成果,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专利纳入标准。其成果应当经浙设协鉴定,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检测机构的鉴定材料,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纳入浙设协标准的技术专利,可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由主编部门明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依许可声明中明确的条件办理。
第五章 审查报批
第十九条 浙设协标准由浙设协审查、批准、发布,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或由浙设协与有关参与社团联合发布。
第二十条 浙设协标准的审查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浙设协标准相关材料应在审查会召开的一周前提交审查专家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应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协会秘书处。
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应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团体标准撤销立项。
第六章 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浙设协标准报批稿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通过后,由浙设协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浙设协标准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浙设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五条 浙设协标准发布后,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出版,按需求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浙设协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浙设协适时对其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浙设协标准,在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20××年×月确认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浙设协标准,由其主编部门做好前期工作。浙设协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制订浙设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将浙设协标准实施中荣获的获奖证书、配套出版物及团体标准实施相关会议、活动等资料及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反馈协会秘书处。
第七章 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设协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委托主编单位进行浙设协标准的技术解释。
(二)收集浙设协标准实施情况,收集相关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提出浙设协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计划,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浙设协标准具体项目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条 浙设协标准编制成员在该浙设协标准主编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工作。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浙设协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